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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檢驗規定
【 2018-02-27 】

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檢驗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7年1月23日以經標二字第1072000015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107年7月1日起全面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

1.增列「商品搭配之玩具商品部分仍應符合CNS 4797系列標準」之規定。
2.取消「輪之外徑須50mm以上」之規定。

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07年7月1日停止適用,修正後檢驗方式仍採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模式三)。已取得標檢局驗證登錄證書之業者,請依本公告之規定配合辦理。

修正對照:

  修正後 修正前
品名 嬰幼兒學步車 設計為兒童騎乘之有輪玩具(限檢驗嬰幼兒學步車
檢驗標準 1.CNS 13035(102年版)
2.CNS 4797(104年版)
3.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1.CNS 13035(96年版)
2.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貨品分類號列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9503.00.11.00-1-A
9403.70.00.00-0
貨品分類號列
9503.00.11.00-1-A

 

檢驗方式 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模式三)
輸入規定代號 C02

 

檢驗規定重點節錄:

一、逐批檢驗:自107年7月1日起,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執行檢驗。

二、驗證登錄:

1.已取得證書者:

(1) 有搭配玩具:證書名義人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持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向標檢局申請換發證書審查。

(2) 無搭配玩具:證書名義人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持符合CNS 13035(96年版)且仍為有效期限內之驗證登錄書,向標檢局申請換發證書審查。

(3) 倘於107年6月30日前未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通過審查並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證書。

(4) 依以上規定107年6月30日前申請換發證書,不收取證照費。

2.新申請案: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應持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經審查符合者,證書之檢驗標準欄位加註標準修訂公布日期(102年9月10日)以資辨別。

三、 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僅供參考,屬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歸屬非表列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資料來源:節錄自2018.01.23標檢局函-經標二字第10720000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