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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 2016-04-12 】

有關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4日公告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並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公告內容如下: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者,其產品外包裝應明顯標示醒語「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問答集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於105年2月19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問答集,內容如下:

 

Q1:為何要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A1:考量市售產品樣態多元,無論食品包含玩具、玩具包含食品或該兩者併同販售的產品,為避免兒童食用或使用相關產品,有誤食內附玩具之情形,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Q2: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型態產品應遵循的法規為何?

A2:食品及其容器或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玩具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規定,故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型態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規定,並應依本公告標示相關醒語。

 

Q3:包裝食品內含玩具是否為本規定適用範圍?

A3:包裝食品內附玩具販售的產品型式為本規定適用範圍,依規定應加註醒語。

 

Q4:市售產品如果以玩具型式作為容器,內裝食品販賣,是否應遵守本規定規範?

A4: 以玩具型態作為食品容器的產品為本規定適用範圍,依規定應加註醒語,惟倘單純以印刷或黏貼卡通圖案的食品容器,且該容器不致使孩童做為玩具用途時,非屬本規定適用範圍。

 

Q5:包裝食品若是短期促銷所需,附贈玩具販售是否應遵守此規範?

A5: 倘僅作為短期促銷之用,並非常態之販售型態,例如將玩具以膠帶、雙面膠等簡易方式附於食品包裝外,且食品與玩具本身均個別完整單獨包裝者,非屬本規定適用範圍。

 

Q6:應加註的「醒語」是否有字體大小的規定?

A6:本公告之醒語應依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其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規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函-部授食字第1041304683號、食品藥物管理署函-FDA食字第10513002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