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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
【 2017-09-04 】

「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以經標二字第10620002700號公告修正。

重點說明如下:

一、 現行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所引用之物理性檢測,係依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93年7月6日修訂公布)執行,因CNS 4797-3已於104年7月15日修訂公布,且名稱改為「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為避免因新舊檢驗標準版本之適用,存有時間落差,致廠商有所疑義,凡「經標二字第10620002700號公告」所附修正對照表中所列商品,其修正前檢驗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 CNS 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擬自107年1月1日實施;修正重點為增列「第4.28節 聲音要求事項」、「第4.29節 玩具滑板車」、「第4.30節 磁性物及磁性零組件」等品質要求及相關試驗法。

三、 因上述檢驗規定之修正,所影響後續「驗證登錄證書」之申請及換發事宜,依下列說明來辦理:

1. 新申請案件:

(1) 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報驗義務人得持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經審查符合者,證書之檢驗標準欄位加註標準修訂公布日期,以資辨別。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

(2) 另於106年12月31日前,倘為未涉及增列之規範範圍,且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證書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3年。

2. 已取得證書者:

(1) 倘該玩具商品涵蓋增列「聲音要求事項」、「玩具滑板車」或「磁性物及磁性零組件」所規範範圍者:

  •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證書名義人必須就增列之檢驗項目部分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

  •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維持不變。

  •倘於106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證書。

  •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換證,經審查符合者,免收取證照費,且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維持不變,證書年費等相關費用仍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收取。

(2) 未涉及本次增列之規範範圍者:證書名義人無需向本局辦理換發證書作業,且證書之有效期限維持不變。

【資料來源:依據經濟部標檢局函「經標二字第10620002701號(4月11日公告預告)」及「經標二字第10620001371號(7月18日公告)」二函件重點節錄】